(2017)湘3101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石凤琴与龙云华、施梅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琴,龙云华,施梅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凤琴,女,1962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龙云华,男,1972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施梅志,女,1968年2月11日生,系龙云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石凤琴与龙云华、施梅志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湘UV**五菱牌小车壹台及其它物品(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