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满州、吴某某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州,吴XX,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满州,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王满州、吴XX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在本判决后一次性给付王满州、吴XX征地补偿款各11750元。案件受理费94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在执行过程中,(2016)陕04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28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