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彦麟与谢艳、郑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麟,谢艳,郑学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20号原告郭彦麟,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谢艳,女,199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郑学艺,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原告郭彦麟诉被告谢艳、郑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彦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艳、郑学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彦麟诉称,2016年3月28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2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还一直躲避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艳、郑学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谢艳、郑学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现金贰万元整月息壹仟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艳、郑学艺向原告郭彦麟借款20000元,原告将该笔借款出借给被告谢艳、郑学艺,已履行借款人的出借义务,被告谢艳、郑学艺亦应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谢艳、郑学艺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1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艳、郑学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彦麟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谢艳、郑学艺承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