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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涛、林雪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涛,林雪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涛,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雪清,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谢涛因与被上诉人林雪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涛于2017年4月10日以与林雪清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上诉人谢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松福代理审判员  刘瑞春代理审判员  卢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琪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