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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仁义,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宏茂停车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弄-1。投资人:许生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打铁桥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茂停车场(以下简称宏茂停车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打铁桥居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仅仅以宏茂停车场单方提供的图纸和光盘作为审价依据,该图纸既没有设计院盖章,也没有经过再审申请人确认,且现场实际情况与鉴定报告依据的施工图纸完全不同,故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双方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再审申请人从未同意宏茂停车场建造房屋。本案中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停车场被拆后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分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原审将上述两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及宏茂停车场向再审申请人原法定代表人行贿,故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打铁桥居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打铁桥居委会与宏茂停车场签订的《打铁桥地块土地租赁合同》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仅为两年,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15年,远远超出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且宏茂停车场在该地块上建造的房屋未办理合法的建造手续且用于非农建设,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宏茂停车场应当返还土地,同时宏茂停车场在涉案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造价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各自承担,打铁桥居委会称原审将租赁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与停车场被拆后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混为一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于法无据。鉴定报告系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且经过合法程序作出,故原审法院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之一,并无不当。打铁桥居委会明知土地的使用期限及性质仍出租给宏茂停车场使用,宏茂停车场作为承租人,在签约前未对地块的性质尽到审核义务,故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双方分担相应的损失,亦无不妥。至于打铁桥居委会提出的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主张,与本案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打铁桥居委会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远审 判 员  赵 禹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