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英祥与被告马华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祥,马华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327号原告胡英祥,男。被告马华佑,男。原告胡英祥与被告马华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胡英祥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英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