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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英祥与被告马华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祥,马华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327号原告胡英祥,男。被告马华佑,男。原告胡英祥与被告马华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胡英祥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英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