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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133号之一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秀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3379号。法定代表人:吴井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颍上县三八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汪 宏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和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