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兰振虎与张冬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振虎,张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兰振虎,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振兴南路食品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冬林,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闻喜县桐城镇。本院在执行兰振虎与张冬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晋082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冬林所有的晋MDL502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