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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花之旗酒业经销部(以下简称花之旗酒业)与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以下简称星期捌歌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花之旗酒业经销部,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花之旗酒业经销部(以下简称花之旗酒业)。经营者牛小丽。被执行人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以下简称星期捌歌厅)。经营者姜文。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花之旗酒业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临渭区星期捌量贩歌厅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花之旗酒业经销部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