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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老李钢材经销处与刁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李钢材经销处,刁某,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74号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经营者:李某,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某,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龙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与被告刁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李钢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