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黎蓟、谢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蓟,谢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黎蓟,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谢宗,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黎蓟与谢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黎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谢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黎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