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董洪奎、姜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3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洪奎、姜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洪奎、姜桂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3059.75元,案件受理费1126.00元、执行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姜桂香已经自动履行34000.00元,且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姜桂香名下存款20000.00元扣划至本院,剩余执行款385.75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向本院出具结案说明,同意法院结案,现在本案标的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1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