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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香英、刘旻鑫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香英,刘旻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7号申请执行人:谢香英被执行人:刘旻鑫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谢香英申请刘旻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旻鑫应支付申请人谢香英案款151556.5元,尚有121556.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