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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文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任艳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永,任艳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781号原告刘文永,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任艳宗,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津垒,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永与被告任艳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 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