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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异26号异议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幢*****室。法定代表人现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青龙小区都市远景*幢*****室。法定代表人现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利,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军,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的工程结算已经结束并超过法定保证期,符合收回被执行人扣留保证金的条件,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行为是错误的,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新民生医药有限公司称,由于异议人未能完全提供建设资料致使消防申报不能完成;鉴于异议人装修质量问题较多,虽多次与异议人协商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现异议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修复遗留问题,法院驳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正确的。本院查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4)灞民初字第016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消防验收押金50000元、质量保证金254827.54元。执行中,2016年1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询问消防许可证办理情况,回来后共同给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中显示“本案设计验收现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进行,应由被执行人完善手续后向消防部门提交资料。”质保金问题,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意见,遂以消防验收未能全部通过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已验收完毕或最终验收之有效证明,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听证中,异议人以2013年11月19日会议纪要、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7月实际入住使用,证明其工程验收通过;因消防验收已经申报,依照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理应退还消防押金和质量保证金。被执行人认为会议纪要中多处要求修补整改的项目申请执行人均未完成,还有新的质量为题在不断出现;消防许可未能办成也是由于异议人不提交资料造成,称扣留的消防押金和质量保证金已不足以修补异议人不合格工程漏洞,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执行的法律依据为调解书,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扣留两项押金的退还是附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返还消防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却不能提供其已完成调解书约定事项,即取得消防许可和工程验收合格的有效证据,本院以申请条件未成就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行为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派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晓华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金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