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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婧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远集团有限公司,韩婧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特16号申请人:丰远集团��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发路。法定代表人:何占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景,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韩婧瑶,女,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申请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远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婧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丰远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景、被申请人韩婧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远公司称,丰远公司与韩婧瑶约定每周休息1天,是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每月平均工作日为26.5天计算日工资,而非仲裁裁决认定的21.75天,韩婧瑶日平均工资为2800元÷26.5天=105.66元/天,11月满勤26天,韩婧瑶出勤13天,未出勤13天,其11月出勤工资为2800元-105.66元×13天=1426.42元,��发工资为1426元;12月满勤27天,韩婧瑶出勤15天,未出勤12天,其12月出勤工资为2800元-105.66元×12天=1532.08元,实发工资1532元,两月合计实发工资2958元,故丰远公司不欠韩婧瑶工资。仲裁委对事实审查错误,弃双方约定不顾,导致裁决错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抚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37号裁决书。韩婧瑶称:丰远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646元,还应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请求,韩婧瑶尊重仲裁裁决结果。经审查查明:韩婧瑶因与丰远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1月5日向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2月6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37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646元;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无正当理由辞退的经济赔偿金28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2016年11月16日,丰远公司与韩婧瑶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款:固定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其中适用期3个月,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工作内容为故事编撰师。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款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加点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款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休息、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休假等休假权利。同日,丰远公司出具〈入职签批单〉,韩婧瑶在该单上签字。该单记载:韩婧瑶入职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转正时间2017年2月16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800元,转正工资每月3500元,每周休息1天,发薪方式为月发,考勤时间为早上8���至晚上5点。韩婧瑶于2016年11月16日入职,2016年12月17日离职。韩婧瑶11月出勤13天,12月出勤15,共计出勤28天。天两月合计实发工资2958元。2016年12月19日,丰远公司(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解除甲乙双方劳动关系,2016年12月22日,韩婧瑶在该说明上签字并按手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远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中不包括该条规定的应当撤销裁决的第(二)至第(六)项情形,故本院对是否存相关情形不予审查。重点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争议焦点问题是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和计薪天数。丰远公司称应按双方约定工作时间(每周休息1天)计算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26.5天。丰远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丰远公司主张的月平均工作日已超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21.75天计算全年月计薪天数符合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该通知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故对丰远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关左健审 判 员  何福苍代理审判员  张 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晓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