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肖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肖永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65号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瓜沥镇世安桥村。法定代表人:韩荣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徐琴,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永信,男,成年,汉族,住冠县。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昌翔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