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与吴伟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吴伟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62号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法定代表人:高亚辉,董事长。被告:吴伟枝,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5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利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