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娄重雨与李俊礼、李广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重雨,李俊礼,李广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88号原告:娄重雨,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邵村人。被告:李俊礼,男,193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邵村人。被告:李广军,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门庄村人。原告娄重雨与被告李俊礼、李广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娄重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重雨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