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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黎拥登与木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拥登,木树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098号原告:黎拥登,男,生于1968年6月8日,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木树森,男,现住址不明。原告黎拥登诉被告木树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的房子已被查封,现无诉讼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拥登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拥登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黎拥登负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