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苑某,刘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苑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1。高某申请苑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18805.90元,现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