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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拜联胶粘剂有限公司、田忠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拜联胶粘剂有限公司,田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拜联胶粘剂有限公司,住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以南(汽车工业园内)。被执行人田忠民,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江西拜联胶粘剂有限公司申请田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忠民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拜联胶粘剂有限公司案款198425元,承担执行费2876.37元。现因被执行人田忠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程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