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朱娟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朱娟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56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文昌中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523756812148Q。法定代表人:邰小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娟娟,女,汉族,1983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被告朱娟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崇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