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天长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天长市人民政府,吴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81行初6号原告:刘凤英,女,汉族,1946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天长市炳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大纲,该市市长。第三人:吴维根,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刘凤英诉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刘凤英诉称:1990年刘凤英将其承包的位于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桃园组西边大沟东大田约3.1亩租给第三人吴维根耕种。2016年被告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将上述地块确权在第三人吴维根名下并颁证。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皖天107)第20018001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关于大沟东田的地块部分,并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颁发在刘凤英名下。被告天长市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林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