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涛、宋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涛,宋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92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被告:吴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被告:宋素华,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涛、宋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佩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