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焕与被执行人许运溪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焕,许运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焕,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运溪,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文焕与被执行人许运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闽0582民初1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许运溪支付款项23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共还款60000元,尚欠170000元未支付。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5月—2018年1月的每个月的10日之前各支付15000元,并于2018年2月10日之前支付35000元。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按270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此,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