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943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雅博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雅博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43号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达到90号利浦工业园A4栋。法定代表人:姜秀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仁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雅博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丝绸厂内。法定代表人:王月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雅博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众成羽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