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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严宾与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宾,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159号原告严宾,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曹燕,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宾与被告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宾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严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严宾负担。审 判 长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