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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方芳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芳,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方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5行初12号原告方芳,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00422460XJ。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美玲,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监察室工作人员,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第三人方润良,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芳诉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方润良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方芳负担。审 判 长  田晓辉审 判 员  于洪美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