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破申5号申请人: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88号天邻风景18、19幢-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274XX。法定代表人:姚艺。申请人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姚艺。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饰品,汽车音响,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润滑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花卉苗木,电线电缆,工艺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商务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翻译服务;汽车美容服务。该公司现股东:陈葳、姚艺、付民。其申报材料显示,截止2016年12月底,公司资产总额566067.07元,负债146433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申请清算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重庆菁洋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