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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玉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0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玉平,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玉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安玉平分别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一租房、某酒店员工宿舍,采用爬窗进入、溜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价值人民币1467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安玉平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一租房,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余某的价值人民币817元的金戒指1枚。2、2016年10月、11月的一天,被告人安玉平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酒店员工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3、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安玉平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酒店员工宿舍312室,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的现金人民币570元。归案后,被告人安玉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安玉平赔偿了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安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第一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玉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安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朱某、张某的陈述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研判信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第一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安玉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玉平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安玉平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十元,发还被害人朱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