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奶吉清与陆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奶吉清,陆先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367号原告:梁奶吉清,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陆先杰,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原告梁奶吉清与被告陆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奶吉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奶吉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永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