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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冯华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冯华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670号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387982XE。法定代表人:廖理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钱益波,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根,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华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冯华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华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其中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濮院国际童装城第1幢5008号房,房屋总价款为298254元;被告须于2010年12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158254元,剩余房款14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被告未能与按揭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而导致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核,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被告同意剩余房款改为一次性付款,被告在接到原告书面通知的7日内付清剩余款项。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58254元,但至今未办理按揭贷款购房手续,亦未支付剩余购房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既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办理自行按揭贷款购房手续,也未向原告付清剩余购房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华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华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剩余购房款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冯华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磊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