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夏迎飞与邢治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迎飞,邢治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夏迎飞,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邢治虎,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当丹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治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治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489.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