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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5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故城县武官寨镇政府干部,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利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公安局干部。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诉称,2015年5月2日,李帮君向西城分局申请西城分局收到其邮寄的《控告举报书》后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当制作、保存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单》及作出的处理结果的信息。西城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答复称不存在。李帮君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结果予以维持。西城分局及市公安局的违法给李帮君造成了危害后果及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1.确认西城分局作出的西公(2016)第46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未说明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违法,并请求予以撤销;2.确认市公安局京公复决字[2016]第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违法,并请求予以撤销;3.判决西城分局对李帮君申请调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李帮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非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其相应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因此,西城分局所做的答复并未侵害李帮君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系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李帮君向西城分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金 丽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