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邵锦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5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锦彬,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人邵锦彬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9日就被告人邵锦彬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邵锦彬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退赔被害人吕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元、退赔被害人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元、退赔被害人霍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退赔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吕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邝继敏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与同案人梁状、邵日祥、江守辉等人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邵锦彬身份为自报,执行过程中无法通过身份信息调查其财产情况。另,被执行人邵锦彬现在服刑期间。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