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武生危险驾驶一案12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武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武生,男,1985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大专文化。2017年0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5月0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武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虹、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4月12日22时30分,被告人田武生醉酒后驾驶陕KXXX**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红绿灯路段时,追尾���张某某驾驶的陕KTXX**出租车,导致陕KTXX**出租车追尾于贺某某驾驶的陕KRDX**丰田牌小型越野车,又导致该车追尾于张某驾驶的陕KRHX**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府谷县公安局事故勘察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武生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68.8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相关规定,被告人田武生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武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武��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武生于2009年10月1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案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其所驾驶车辆陕KXXX**的登记所有人是徐某某,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经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武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武生的家属赔偿张某驾驶的陕KRHX**车辆损失人民币1600元,赔偿张某某医疗费及陕KTXX**车辆损失等人民币60000元,又赔偿贺某某驾驶的陕KRDX**车辆损失人民币27000元。张某、张某某、贺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一致)、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府谷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田武生血样提取登记表、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各三份、被害人张某、张某某、贺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田武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武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武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武生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被告人当庭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田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以及府谷县司法局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武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