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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文,王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4916713268。负责人张革华,该行行长。被告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7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8461123Q。法定代表人王尧文,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尧文,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王敏香,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告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文、王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文、王敏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鹰潭市大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尧文、王敏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带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