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清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清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清轩,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现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清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清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尹清轩驾驶豫R×××××小型客车行驶至唐河县少拜寺镇后牛沟王庄村路段时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32人。被告人尹清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清轩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尹清轩驾驶豫R×××××小型客车为少拜寺镇后牛沟幼儿园接送在该校上学的学生。当其驾车行至少拜寺王庄路段时,被唐河县公安局少拜寺派出所民警与唐河县交警大队大河屯中队民警联合执勤时查获,后将其带回调查,尹清轩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经查,上述小型客车核准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为3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清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交通违法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尹清轩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清轩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清轩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尹清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清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