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诉湖南省榕商担保有限公司周乐开谭永红洪春成洪腰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湖南省榕商担保有限公司,周乐开,谭永红,洪春成,洪腰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建湘南路153号。负责人彭建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榕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第5幢1607房。法定代表人周乐开。被执行人周乐开,男。被执行人谭永红,女。被执行人洪春成,男。被执行人洪腰治,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7)长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