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建东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45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东(化名郭伟,绰号三毛),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建东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鄂0103刑初1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建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东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建东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刑初10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敏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