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尚锋、刘奇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锋,刘奇兴,张毅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58号申请执行人尚锋。被执行人刘奇兴。被执行人张毅赟。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锋与被执行人刘奇兴、张毅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已执行到位68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刘奇兴、张毅赟名下均有房产,但已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暂时无法处置;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尚锋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0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