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联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联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芳菲苑5-2-201。法定代表人:赵洪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联珍,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址大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岩,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联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任 浩审判员 丁德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