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敏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清市加华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敏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清市加华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敏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13室251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816914G。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清市加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5735726-3。法定代表人:汤志永,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敏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加华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州敏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