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成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成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379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特别授权),系该联社员工。被告:郭成仕,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成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