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均水、吴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均水,吴展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73号原告:吴均水,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吴展清,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均水与被告吴展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吴展清已将所欠货款归还清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群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江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