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197号原告:郭某,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杨某1,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超,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谢某,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顾某1,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区。原告:顾某2,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区。被告:杨某2,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杨某1、谢某、顾某1、顾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郭某、杨某1负担。审 判 长 嵇 娟人民陪审员 吕 露人民陪审员 周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