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兵,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兵,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兵,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87号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梅家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显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玥颖。被告:李兵,住永吉县口前镇。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兵主动向原告清偿了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7.00元,减半收取计243.50元,由吉林市艾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金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