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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耀秋、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耀秋,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42号申请执行人陆耀秋,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区内(江南罗泊湾)。法定代表人李一山,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陆耀秋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耀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的租金2.5万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还款周期比较长,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港南劳人仲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