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967陈王斌与黄健、朱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斌,黄健,朱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67号原告:陈王斌,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黄健,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朱艳艳,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斌与被告黄健、朱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王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原告陈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