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967陈王斌与黄健、朱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斌,黄健,朱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967号原告:陈王斌,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黄健,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朱艳艳,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王斌与被告黄健、朱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王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原告陈王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赟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